離婚贍養費計算及贍養令
離婚贍養費
離婚贍養費(分身家)是指離婚後當事人一方須給予他方一定財產的約定,離婚贍養費期限,贍養費年期,子女撫養權贍養費,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有約定才有給付的義務,若不約定就不可於離婚後再行請求。
離婚資產分配
在處理離婚手續贍養費時,決定應該由誰全數支付的前題是基於二人的信用,操守和及個別狀況,按照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第7條提出的因素而決定:
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法庭會基於現時持有的資產,二人的收入、財務和經濟狀況而考量。二人需要交出各自的財務詳情,如一些日常開支,這個撫養權定期給予父母或其他供養人士的津貼。
家庭在離婚前享有的生活質素
中港離婚和二人分居會比一起居住付出更大的支出。所以除了有些富有家庭外,二人在正常情況下的生活質素在離婚後會大大減低。
身體或精神殘障
有任其中一人在身體上/精神上因為殘疾而未可以自食其力,其原因也會影響到日後的結果。
贍養費
有關離婚的贍養費計算方法及贍養令可以基於個人要永而決定分開或一起申請,可分為配偶及/或子女的贍養令、一筆過及/或定期付款。
離婚贍養費(分身家)是指離婚後當事人一方須給予他方一定財產的約定,離婚贍養費期限,贍養費年期,子女撫養權贍養費,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有約定才有給付的義務,若不約定就不可於離婚後再行請求。
香港離婚或中港離婚贍養費計算及贍養令可分為配偶及/或子女的贍養令、一筆過及/或定期付款,視乎個人需要而決定分別或一併申請。
FAQ
離婚贍養費常見問題
撫養權屬誰,會透過香港法庭審核兩人的照顧孩子之能力而決定。二人首先要同意及達成共識,為日後孩子的日常開支、盼望細節等作出決定,然後交由法庭決定。撫養權都是由香港法庭作出判決。
法官會因應兩人的經濟、背景、精神等因素而作最終撫養權決定。
判決傳票
閣下可向法庭申請判決傳票。法庭可傳召閣下的配偶出庭,而他 / 她需要就經濟狀況和清還拖欠款項的能力作出解釋。閣下在追討欠款時不應猶豫,因為若在申請執行繳付欠款的法律程序開始時,欠款已逾期未繳超過12個月,法庭就可能拒絕執行付款命令。
如閣下配偶缺乏充分理由而未能付款,法庭有權按照《婚姻訴訟規則》第87條發出新的付款命令或判其入獄。如閣下配偶重複地缺席聆訊,法庭亦有權在其缺席下判其入獄。若付款人清繳欠款或作出相關安排,入獄判令可暫緩執行。
扣押入息命令
按照《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笫28條,如法庭已向贍養費付款人發出贍養費命令,而:
(i) 法庭信納該付款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支付該贍養令規定須付的任何款項;或
(ii) 法庭有合理理由相信該付款人不會遵從該贍養令準時及足額付款;或
(iii) 該付款人及指定受款人均同意根據本條發出命令;及在付款人的任何入息中,有可作扣押者,
則法庭可命令將付款人入息中款額相當於該贍養令規定須付的全部或部分款項扣押,而被扣押的款額將由付款人的收入來源(例如他 / 她的僱主) 付給指定收款人。但作出上述扣除前,付款人可保留若干款額作為他 / 她的合理生活費用。
禁止令
閣下亦可單方面向法庭申請作出命令,在討回債款前,禁止閣下的配偶離開香港。該命令如獲授予,將送達香港入境事務處處長,如閣下的配偶企圖離開香港,他 / 她將會被拒出境。
如閣下配偶經常需要出境,這程序將非常有效,因為會為他 / 她帶來相當的不便。可是,法庭未必會願意用這種方式去限制任何人的自由。因此,只有當其他強制執行的方法無效或不適用時,閣下才應提出上述的申請。
對方被拖欠贍養費,可以怎樣追討?
如被拖欠贍養費,申請人可以按照情況,再參考以下的方法處理:
‧判決傳票
申請人可以在法庭申請判決傳票,然後法庭會讓申請人和另一方出庭,二人要為所有狀況和欠款項等作出證明。申請人可以在申請執行繳付欠款的法律程序開始時作出追討,但欠款已逾期未繳超過一年,法庭就可能拒絕執行付款命令。
如你的配偶因缺乏充分理由而未能付款,法庭有權按照《婚姻訴訟規則》第87條發出新的付款命令或判其入獄。如你的配偶重複地缺席聆訊,法庭亦有權在其缺席下判其入獄。但如付款人繳清欠款或作出相關安排,入獄判令可暫緩執行。
‧扣押入息命令
按照《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笫28條,如法庭已向贍養費付款人發出贍養費命令,而:
- 法庭信納該付款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支付該贍養令規定須付的任何款項;或
- 法庭有合理理由相信該付款人不會遵從該贍養令準時及足額付款;或
- 該付款人及指定受款人均同意根據本條發出命令;及
- 在付款人的任何入息中,有可作扣押者。
這樣的話,法庭可命令將付款人入息中款額相當於該贍養令規定須付的全部或部分款項扣押,而被扣押的款額將由付款人的收入來源(例如他 / 她的僱主) 付給指定收款人。但作出上述扣除前,付款人可保留若干款額作為他 / 她的合理生活費用。
‧禁止令
你亦可單方面向法庭申請作出命令,在討回債款前,禁止你的配偶離開香港。該命令如獲授予,將會送達香港入境事務處處長,如你的配偶企圖離開香港,他/她將會被禁止出境。如你的配偶經常需要出境,這程序將非常有效,因為會為他/她帶來相當的不便。可是,法庭未必會願意用這種方式去限制任何人的自由。因此,只有當其他強制執行的方法無效或不適用時,閣下才應提出上述禁止令的申請。
男方可否向女方索取贍養費?
可以的。當二人在申請離婚和分居時,二人也有相同權利獲得贍養費。一般情況下,男方是供養女方,可是,在香港的法律上並無分別。如果女方有能力,女方也要付上責任。的確,在現實中,男方向女方索取金錢較為少見。
如何評定子女的贍養費?
一般評定子女贍養費,多會根據以下兩大類別:
‧子女贍養費的申索類別
獲得撫養權的一方,有權利在個案中向第二方討子女的金錢資助。在處理贍養費事宜中,申請人可以對法庭申請在訴訟完結前取得臨時贍養費。在離婚或分居呈請及臨時贍養費申請提出後,法庭可讓子女獲得臨時經濟資助命令,例如定期付款、保證定期付款和整筆款額 。法庭亦可在訴訟的不同階段發出其他命令,包括在作出離婚暫准判令時或之後;在有關未成年人的監護訴訟期間;以及在監護訴訟期間。
‧子女獲得贍養費的年齡上限
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0條,法庭可以就18歲以下的子女發出例如定期付款、保證定期付款和整筆款額等之命令。但該條例進一步列明,如有關子女現時或將會在教育機構就讀,或接受某類培訓,或在恰當和法庭接受的特別情況下(例如子女是殘障人士),則按照現存命令作出的付款可延續到18歲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