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爭撫養權關鍵詳解
離婚撫養權
在香港的離婚問題上,有關雙方在子女撫養權問題方面,可分為三方面,包括監護權、照顧和管束,以及探視。在香港法律下,你可以獲得對子女的「單獨」監護權,或與父母中的另一方分享「共同」監護權。
Overview
雙親和子女的年齡
雙親和子女的年齡亦是重要的考慮因素之一。法庭較可能將嬰孩和年幼子女判歸母親管養。如雙親其中一方的年紀特別大,法庭亦可能認為這因素將會減低他 / 她照顧子女的能力。
Overview
滿足子女能力
有關滿足子女的能力,法庭會考慮雙親各方的謀生能力、健康狀況、以及財務狀況是否可以滿足子女的需要。就算雙親任何一方的不當行為(例如通姦)也未必會成為影響或減低他 / 她作為父 / 母親的能力因素。法庭最主要考慮之首要因素是子女本身的利益。
FAQ
撫養權問題
在香港的離婚程序中,會涉及將家庭子女臨時或永久帶出香港的問題。一旦子女被一方攜帶離開香港,另一方可能會面臨著難以見到子女的問題。如果將子女永久帶離香港,香港法庭也會面臨著難以實際行使對子女的管轄權的問題。
如何防止婚姻一方將子女帶離香港?
當婚姻一方擔心另一方會將共同的子女未經同意帶離香港時,可以向法庭提出法庭監護權(wardship) 申請,即申請在特定時候(通常在雙方對子女管養權等進行訴訟期間)由法庭行使對子女的監護權。一旦監護權(wardship) 申請提交法庭,無需等待法庭就此作出決定,一方可將該法庭蓋印的申請文件副本送入境事務處登記。而入境事務處登記在收將此等文件登記後,該等子女子女將無法過境離開香港。
通常在向法庭提出法庭監護權(wardship) 申請的同時或之後,申請一方應該向法庭提出有關子女管養權的訴訟,以便法庭處理關於子女問題的爭議。
另一種方法時是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禁止另一方未經同意將子女帶出香港。
離婚命令中將子女帶出香港的條款
在離婚程序中,如果雙方沒有主動申請可將子女帶出香港,則法庭在處理子女管養權時,一般會加上離境限制,即未經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將家庭子女單方面被帶離香港。
如果在離婚程序中,任何一方或雙方有向法庭申請免除離境限制,而獲得接納,則可以免卻日後再需要批準。這通常適用於家長雙方或一方為非長期在港人士,或一早預期家庭子女需要旅遊或到外地。
不少客戶在辦理離婚時,對把家庭子女帶出香港境外的限制都會有一些疑問,例如如何申請、需時多久和費用多少都是他們關心的問題,而法庭很多時候也會提醒家長要預留大約兩至三個月時間預先作出申請。
離婚程序中或離婚後臨時將子女帶離香港
將家庭子女帶離香港境外的申請,可以區分為臨時性質如旅遊探親或長期性質如移民。
對於臨時將子女帶離香港,通常是需要帶子女離開的一方,例如媽媽或首要照顧者,作出傳票及支持誓詞的申請,可以是一個單方面的申請,如能達成協議更佳。即使是一個短期的旅遊,申請者除作出誓詞外,還須向法庭及另一離婚配偶作出承諾把子女帶回香港,提供行程及當地居住聯絡電話。如果另一方不同意,認為探視時間少了,或需按照之前界定探視權的命令要求申請者補回探視時間。
離婚程序中或離婚後永久將子女帶離香港
至於永久離境的申請,可能是基於申請人再婚或須返回家鄉或因事業規劃的變更,而要求把家庭子女帶離香港。申請的首要條件當然還是以孩子的福祉為大前提,法庭考慮的要點是母親的申請是否真誠還是為了自私的理由。如果不許可申請會對孩子的福祉有影響,就應該作出許可。
如何評定子女的贍養費?
評定子女的贍養費,一般會基於以下兩種情況:
‧子女贍養費的申索類別
獲得撫養權的一方,有權利在個案中向第二方討子女的金錢資助。在處理贍養費事宜中,申請人可以對法庭申請在訴訟完結前取得臨時贍養費。在離婚或分居呈請及臨時贍養費申請提出後,法庭可讓子女獲得臨時經濟資助命令,例如定期付款、保證定期付款和整筆款額。法庭亦可在訴訟的不同階段發出其他命令,包括在作出離婚暫准判令時或之後;在有關未成年人的監護訴訟期間;以及在監護訴訟期間。
‧子女獲得贍養費的年齡上限
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0條,法庭可以就18歲以下的子女發出例如定期付款、保證定期付款和整筆款額等之命令。
但該條例進一步列明,如有關子女現時或將會在教育機構就讀,或接受某類培訓,或在恰當和法庭可接受的特殊情況下(例如子女是殘障人士),則會按照現存命令作出的付款,可延續到子女達18歲以上。
離婚後如對方拒絕讓我探視子女,甚至會將子女帶離香港,我可以怎樣做?
你可以考慮以下方案:
‧監護權訴訟:在有需要的情況下,可選擇申請將有關子女成為受法庭監護的人。
‧禁止令:如扣押旅行證件之做法不可行或不夠安全,閣下可於離婚或分居訴訟程序中申請禁止令,禁止任何人將有關子女(在不受閣下的管養和控制的情況下)帶離香港。
不論涉及監護訴訟或禁止令,閣下的律師應立即將有關命令或監護訴訟資料送達入境處。入境處在收到資料後,會通知所有港口和機場,以阻止或防止有關子女離開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