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五種中港離婚種類
在一般情況下,按照《婚姻訴訟條例》中第12條列明,二人結婚後至少十二個月後才可以向法庭申請離婚。換句話說,倘若二人結婚的年期沒有超過十二個月,其二人並沒有向法庭申請離婚的資格。
雙方於內地登記結婚
沒有結婚證,也沒有對方身份證明文件,對方已經失蹤,雙方沒有聯繫,甚至不記得在國內何地登記結婚。
雙方於香港登記結婚
沒有結婚證,對方已經失蹤,雙方沒有聯繫。希望申請單方離婚申請。
中港單方同意離婚
但對子女撫養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有異議,且無法達成協議。
單方面堅決反對離婚
其中一人堅持不離婚,一直不配合作出離婚的程序。
雙方於香港法庭辦理離婚
二人在申請離婚時未有分配好國內存款、房產及財產,於國內全部財產也登記於其中一個人的名義下,被另一方私自處理二人的財產。
專門辦理中港離婚
如何辦理中港離婚手續(海外離婚手續)?
香港是一個國際化的大都匯,匯聚了不過國家的人士在此定居。香港市民與外籍人士結婚的現象也十分普遍,特別是中港結婚。由於中港生活上的文化差異,部分中港夫婦需要異地而處加上香港的生活壓力較大,導致中港離婚現象在香港也相當常見。
在於香港人以及中國大陸人的離婚手續上是會比一般港人離婚較為繁複,基於離婚前夫婦當中一方可能會回到原居住地,無法順利聯絡對方,故處理協議上需要較長的時間。
將呈請書送交我的配偶
離婚手續法律訴訟現已開始,「呈請人」是案件發起人,「答辯人」是你婚姻中的配偶。呈請人在提交呈請書時,要注意將離婚呈請書需要有法庭蓋印的副本最後需要由第三者或以任何郵遞方法送達給訴訟的一方。
你不能因方便關係自己把離婚手續呈請書送給答辯人。離婚手續呈請書一定經由專人或以寄信郵遞方法送給對方。
如果離婚呈請書如不能夠經由第三者或送件方式給對方答辯人,你也可透過法庭批准下把離婚呈請書刊登在報章上,當作替代送達手續。
房產製度方面區別
由於大陸有夫婦共同財產製,只要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置的房產,無論是夫婦哪一方出資購買,無論房產證上寫的是誰的名字,一般均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離婚時夫妻雙方會各自分半。但在香港婚姻家事法中卻規定,以夫妻一方名義和一方個人金錢購買的房產,無論在結婚前還是在結婚後,均屬於夫或妻原來一方個人所有,另外一方是不能夠分有一半財產。法官在處理具體的離婚房產分割時,通常會考慮夫妻雙方自身的社經背景以及夫妻一方對家庭做出的貢獻大小,然後進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暫准判令
如果你已申請提出離婚呈請,但對方沒有在指定時間內向法庭提交答辯書,你的離婚手續呈請將被安排成為特別程序案內。
日常情況司法常務官作出審訊指示後,會留意你提供的離婚手續證據。如司法常務官相信你已就離婚呈請或共同申請有足夠文件理據,司法常務官會安排一份證明文件再存檔。你的離婚案件大家亦會獲得一份副本,解釋雙方已同意的條款。
大家均毋須出席聆訊。法庭將會安全頒布 暫准判令 (類似臨時判令)解除離婚手續婚姻。
離婚的最終判令
當法庭頒發暫准判令六個星期後,申請離婚手續發起人可使用表格5或表格5A,把填樂的「申請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通知書」交給法庭,方便申請離婚的最終判令。
如離婚有子女,除非法庭考慮到子女的安排覺得滿意,要不然是不會把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有關子女的安排由法庭宣布前,暫準判令不得改成為絕對判令。如離婚司法常務官信納一切已符合法例規定,便會向雙方發出一份絕對判令證明書。如有離婚手續問題你也要聯絡我們團隊了解更多。